經理人有特休嗎?台灣勞動基準法保障權益全解析
經理人有特休嗎?
是的,根據台灣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規定,經理人(包含主管、領有高階職位者)同樣享有特休假(特別休假)的權益。 勞動基準法適用於大部分的勞工,而「經理人」的職稱或身分並不會排除其適用範圍。特休假的權益是基於勞動關係的建立,而非僅限於基層員工。因此,只要符合相關的服務年資條件,經理人就有權利依法享有年假,並由雇主給予休假及依規定發給工資。
經理人特休假權益的法律基礎
在台灣,《勞動基準法》是保障勞工權益最核心的法律。該法對於勞動條件、工資、工時、休假等都有明確的規定。許多人對於「經理人」是否適用勞基法,或是特休假是否適用於高階職位者,可能存在疑問。然而,法律條文並未對「經理人」設有任何排除適用特休假的條款。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 規定了特別休假的權利,內容如下:
-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-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- 二年cookieParser三年未滿者,八日。
- 三年cookieParser五年未滿者,十日。
- 五年cookieParser十年未滿者,每年遞增一日,上限為十五日。
- 十年cookieParser二十年未滿者,每年遞增一日,最多為二十日。
- 二十年以上者,每年再遞增一日,最多為三十日。
- 前項特別休假,因勞動契約終止而未休者,其剩餘日數之工資,應發給如下。但契約終止時,勞工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
- 特別休假之期日,由勞工依意思決定之。但雇主如為安事業之隋興,得與勞工協商,將特別休假與例假、休息日互為調整。
- 雇主應於勞動契約中載明特別休假之期日。
- 雇主不得將勞工依本條規定應休之日數,折算工資給付。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- 勞工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,無庸經預告;其剩餘日數之工資,由雇主發給。
從上述條文可見,勞基法所保障的「勞工」範圍相當廣泛,並未因為職位的高低而有所區別。因此,即使是擔任經理職位,只要符合相關的服務年資條件,就依法享有特休假。
經理人特休假計算方式
經理人的特休假計算方式與其他勞工相同,完全依照其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「繼續工作」的年資來決定。這意味著,無論您的職稱是「經理」、「協理」、「部門主管」或任何其他具領導管理職能的職位,計算特休假的方法都是一致的。
以下是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所列的服務年資與特休日數對照表:
-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: 7日
- 二年cookieParser三年未滿: 8日
- 三年cookieParser五年未滿: 10日
- 五年cookieParser十年未滿: 每年遞增一日,上限為15日
- 十年cookieParser二十年未滿: 每年遞增一日,最多為20日
- 二十年以上: 每年再遞增一日,最多為30日
舉例說明:
- 若一位經理在公司工作了3年又6個月,他將享有10天的特休假。
- 若一位部門主管在公司工作了6年,他將享有5 + 1 = 6日,共計11天的特休假。
- 若一位總經理在公司服務超過20年,他最多可享有30天的特休假。
「繼續工作」的認定: 這裡的「繼續工作」指的是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例如公司內部轉調、晉升職位(例如從專員升為經理),只要沒有離職再到同一公司任職,其年資是累計計算的。
特休假的使用與權益
經理人享有特休假的使用權利,其方式與其他勞工並無二致。最重要的原則是:
- 自主決定權: 勞工(包含經理人)有權自行決定特休假的期日。換言之,您可以自行規劃何時要休假。
- 協商的可能性: 雖然勞工有自主決定權,但雇主若有正當理由(例如為了配合公司營運、重要專案時程等),可以與勞工協商,將特休假與例假、休息日進行調整。然而,此為「協商」,而非「強制」。
- 不得預告終止契約: 勞基法中提到,部分情況下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但其剩餘的特休假工資仍應發給。然而,對於經理人而言,其離職預告期可能因職位及勞動契約而有所不同,但這與其「享有」特休假的權利無關。
- 工資照給: 在特休假期間,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工資,其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原來的薪資。
- 遞延與結算: 如果勞工因故未能休完特休假,剩餘的日數應折算成工資發給。然而,法律也允許勞雇雙方約定,將未休的特休假遞延至下一年使用,但此有總數的上限規定(例如,最多遞延至多少日)。
特休假不適用於「責任制」的迷思
許多人可能誤以為,擔任經理職位,或被歸類為「責任制」的員工,就沒有特休假。這是錯誤的觀念。所謂的「責任制」在勞基法上,是透過第30條之1(責任制工作者)的規定,針對特定性質的工作,才能在經過勞資雙方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,實施變更工時的規定。然而,即使是責任制,也不代表就不享有特休假。
特休假是獨立於工時制度之外的權利。無論您的工作是按時計算,還是採取責任制,只要符合年資要求,您就享有法定的特休假。關鍵在於確認您的勞動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定,是否符合勞基法關於「責任制」的合法申請程序。許多公司將「經理」職位直接定義為責任制,但未依法申請核備,實則仍應遵守勞基法之規定。即便依法核備為責任制,也不影響特休假權益。
雇主義務與勞工權益保障
作為雇主,有義務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員工(包括經理人)都能依法享有特休假。這包括:
- 明確告知: 應在勞動契約中載明特別休假的期日或相關規定。
- 核實年資: 準確計算員工的連續服務年資。
- 排定休假: 根據勞工的意願(在不嚴重影響事業運作下)排定特休假。
- 支付工資: 特休期間工資照給。
- 結算剩餘: 離職或未休畢的特休假,應依法折算工資發給。
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定,例如拒絕給予特休假、未足額發放特休假工資等,將會面臨勞動檢查並可能受到罰款。勞工若遇此情況,可向當地主管機關(勞工局)尋求協助。
結論
總而言之,經理人依法同樣享有特休假權益。這是《勞動基準法》賦予所有符合年資條件勞工的權利,職位高低或是否為「責任制」均不應成為剝奪此權益的理由。企業應正視並確實執行勞基法對特休假的規定,保障每一位員工的權益,同時也應加強對管理階層的勞動法規知識宣導,確保公司營運符合法律規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