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結果犯 | 深入解析犯罪構成要件的關鍵概念
什麼是結果犯?
結果犯是指行為人的特定行為,必須造成法律所禁止的特定損害結果,才能構成本罪。 換言之,構成犯罪的要素不僅包括行為人的行為,還必須包含該行為與所發生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。
結果犯的核心要件
在法律學中,結果犯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一個重要分類。理解結果犯,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個核心要件:
- 行為 (Action): 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所進行的,違背法規範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。
- 構成要件行為 (Tatbestandshandlung): 某些犯罪的成立,不僅要求有一般意義上的行為,更要求該行為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模式。
- 法律上評價的損害結果 (Rechtlich missbilligtes Erfolg): 這是結果犯區別於行為犯的根本。損害結果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發生的、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觀狀態。
- 因果關係 (Kausalität): 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一種聯繫,沒有該行為,結果就不會發生,或者發生得會非常不同。
- 歸責性 (Zurechnung): 即使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客觀的因果關係,還需要判斷該結果是否能夠在法律上歸責於行為人。
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別
為了更清晰地理解結果犯,我們有必要將其與另一種犯罪分類——行為犯——進行比較。
行為犯 (Handlungstatbestand)
行為犯是指,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,即構成犯罪,而無需實際發生特定的法律所禁止的損害結果。行為本身即足以構成犯罪的全部要素。
- 例如: 偽造貨幣罪。只要行為人偽造了貨幣,即使這些偽造的貨幣尚未流入市場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,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偽造貨幣罪。
結果犯 (Erfolgststatbestand)
如前所述,結果犯則要求行為必須產生特定的、法律所禁止的損害結果,行為與結果的發生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。
- 例如: 故意殺人罪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,並且該行為必須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,才能構成本罪。如果行為人雖然有殺人意圖並實施了傷害行為,但被害人並未死亡,則可能構成傷害罪,而非故意殺人罪。
這種區別的重要性在於,它影響了犯罪成立的時間點、追訴的範圍以及量刑的判斷。結果犯的犯罪成立,通常晚於行為犯,必須等到損害結果發生時才算完成。
結果犯的常見類型與實例
結果犯在刑法中佔據了相當大的比重,涵蓋了許多常見的犯罪類型。
1. 侵害生命法益的結果犯
- 故意殺人罪 (Totschlag): 行為人故意實施足以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,並造成死亡結果。
- 過失致人死亡罪 (Fahrlässige Tötung): 行為人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。
在這些犯罪中,死亡的發生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。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傷害行為,但被害人並未死亡,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,例如傷害罪。
2. 侵害財產法益的結果犯
- 盜竊罪 (Diebstahl): 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動產,造成財產損失的結果。
- 詐騙罪 (Betrug): 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,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,進而自願交付財物,造成財產損失的結果。
- 搶劫罪 (Raub): 在實施盜竊的同時,對被害人實施暴力、脅迫或其他方法,造成被害人的生命、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的結果。
這些犯罪的成立,都必須以造成相應的財產損失為前提。
3. 侵害身體法益的結果犯
- 傷害罪 (Körperverletzung):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身體健康。
即使傷害行為未達重傷程度,只要造成了身體上的痛苦、不便或健康上的減損,就可能構成傷害罪。
因果關係與歸責性的判斷
在結果犯的認定中,因果關係和歸責性的判斷是難點,也是審查重點。
因果關係的判斷
判斷因果關係,通常採用「條件理論」(Bedingungstheorie),即「無此行為,即無此結果」。如果沒有行為人的特定行為,犯罪結果就不會發生,或者發生方式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,那麼就認為存在因果關係。然而,純粹的條件理論存在擴張的弊端,因此,實務與學界普遍結合「相當因果關係」(adäquate Kausalität)或「客觀歸責」(objektive Zurechnung)理論來進行篩選。
- 相當因果關係: 指行為所造成的結果,是依據一般社會經驗,足以預見或常見的。
- 客觀歸責: 更進一步,要求行為人創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且該風險實現了,並造成了法所不容許的結果。
例如,A將B推倒,B跌倒後頭部撞擊到堅硬地面,當場死亡。這裡A的推倒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。但如果B是因為突發心臟病而倒地,A的推倒行為與B的死亡並無直接因果關係。
歸責性的判斷
歸責性是指,即使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客觀的因果關係,但法律上是否允許將該結果歸咎於行為人。這涉及到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規範,以及該行為是否是造成結果發生的、被法律評價為有害的原因。
- 例如: B因A的輕微推搡而跌倒,但B本身患有罕見的骨質疏鬆症,結果導致嚴重骨折。雖然A的推搡行為與B的骨折之間有客觀因果關係,但由於B的骨折是由於其自身罕見的疾病所致,並且A的行為並未增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因此可能不完全歸責於A,或者在量刑時予以考量。
結果犯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
結果犯的理論對於司法實踐至關重要,它直接影響到:
- 犯罪的成立與否: 必須準確判斷犯罪構成要件,特別是損害結果是否發生,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和歸責性。
- 定罪的精確性: 避免將不應歸責於行為人的結果強加於其身上,實現罪責與刑罰的對應。
- 量刑的合理性: 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、行為人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等,都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總而言之,理解「什麼是結果犯」不僅是法律學習的基礎,更是公正司法的基石。唯有精準把握行為、結果、因果關係以及歸責性等要素,才能準確地評價犯罪行為,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。